几个小组在 LSA 概念的发展和成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轻型飞机制造商协会、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 (ASTM) 以及自 1990 年代初以来推广该概念的无数个人。 2004 年,FAA 发布了一项规则,为飞机、陀螺飞机、轻于空气、重量转移控制、滑翔机和动力降落伞创建了轻型运动分类。

换档控制、e) 滑翔机和 f) 动力降落伞。
LSA 的主要概念是围绕 14 CFR 第 1 部分第 1.1 节中的一组定义的标准构建的:
- 由单个往复式发动机供电(如果供电)。
- 固定起落架(水上飞机和滑翔机除外)。
- 固定螺距或地面可调螺旋桨。
- 陆地飞机的最大起飞重量为 1,320 磅,水上飞机为 1,430 磅。
- 最多两个人。
- 非加压舱。
- 水平飞行时的最大速度 120 节 校准空速时的最大速度
(CA)。
- 最大失速速度为 45 节。 [图 17-2]

LSA 类别包括标准、特殊和实验名称。 一些标准的适航认证飞机(即 Piper J-2 或 J-3)可能符合联邦法规 (14 CFR) 第 1 部分第 1 节 LSA 定义的第 14 条。 继续符合 1.1 节定义 LSA 的类型认证飞机可以由持有与飞机适当背书的运动飞行员证书的飞行员驾驶(14 CFR 第 61 部分,第 61.315(a) 节)。 本章稍后将讨论 Sport Pilot 证书。 专为 LSA 市场制造的飞机包含在特殊 (S-LSA) 或实验 (E-LSA) 名称中。 批准的 S-LSA 是在即时飞行状态下制造的,而 e-LSA 是基于批准的 S-LSA 模型的套件或计划建造的飞机。
需要注意的是,S-LSAS 或 E-LSAS 未经 FAA 认证,也不需要满足 14 CFR 第 23 部分的适航要求。 ASTM 委员会 F-37 行业共识标准。 因此,LSA 设计不受 FAA 标准适航认证的审查、要求和测试。 与 14 CFR Part 23 认证要求相比,行业共识标准的成本更低且限制更少,因此 LSA 制造商的设计具有更大的自由度。 ASTM 行业共识标准在 2005 年被 FAA 接受,首次建立了 FAA 认可的工业开发飞机设计和制造标准。
ASTM行业LSA行业共识标准涵盖以下领域:
- 设计和性能
- 所需设备
- 质量保证
- 生产验收测试
- 飞机操作说明
- 维护和检查程序
- 重大维修和重大改动的识别和记录
- 持续适航
- 制造商的组装说明(E-LSA 飞机)
使用 ASTM 行业共识标准,LSA 制造商可以设计和制造他们的飞机,并评估其符合共识标准的合规性。 然后,制造商通过指定的适航代表提供的评估服务,通过向 FAA 提交所需的文书工作来完成该过程。 经批准,LSA 制造商可以销售即用型 S-LSA 飞机。